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进行了审
阅。经认真审查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以上议案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李新威先生、李洪生先生、陈玉辉先生、强文桥先生、于春玲女士、巫
国文先生、莫建民先生、陈泽桐先生、廖南钢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
资格,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3、莫建民先生、陈泽桐先生、廖南钢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
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能力,均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4、同意李新威先生、李洪生先生、陈玉辉先生、强文桥先生、于春玲女士、
巫国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莫建民先生、陈泽桐先
生、廖南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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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李 正、王晓东、王军生、唐天云、 潘承伟、廖南钢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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