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7-066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以书面
和邮件方式发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9:30 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15 人,实
际参与表决董事 15 人。会议议案同时报送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的表决人数及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获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同意推荐李新威先生、李洪生先生、陈玉辉先生、强文桥先生、于春玲
女士、巫国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2)同意提名莫建民先生、陈泽桐先生、廖南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按规
定将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将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选举。
该议案获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在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前仍将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八届董
事会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谨向第七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在任职期间对
公司规范治理与经营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068 号)。
该议案获同意 1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新威先生:1965年出生,高级会计师,厦门大学研究生毕业、工商管理硕士。
1984年至1992年任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会计部主任;1992年至1995年先后担任深
圳市万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龙岗交通实业发展公司财务部干部;
1995年至2004年历任深圳市能源总公司财务部干部、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
部长、深圳能源集团发电分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深圳能源集团资金办公室
副主任(正部级)、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4年至2006年,
曾任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公司董事长;2006年至2017年8月任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起兼任四川深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8月至今
任本公司董事、董事长。
李新威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市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
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李洪生先生: 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2004年11月起,任深圳市广聚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广聚能源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洋
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至今任深圳市广聚能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广聚能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李洪生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广聚
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陈玉辉先生: 1965年出生,高级工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并先后获得船
舶动力专业学士学位(本科学历)和振动冲击噪声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
1989年,在沈阳黎明燃机公司检修部工作;1989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深能集团月
亮湾电厂工作,历任运行部值长、总师办专工、检修部副部长、副厂长、厂长等职;
2006年6月至2014年7月在深圳能源集团东部电厂工作,历任副总经理、运行总监;
2014年7月至2017年8月任珠海深能洪湾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2017年8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市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
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强文桥先生:1969年出生,硕士,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电机专业。1991年起在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任职,2006年起任深圳市能源集团燃料管理部副部长,2008
年起先后任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产权法律部总监,产权法律部总
经理,现任深圳能源集团燃料物资部总经理,兼深圳能源集团燃料分公司总经理。
2014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强文桥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市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
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于春玲女士:1965年出生,高级工程师,北京大学在职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
汉水利电力学院电厂建筑结构工程专业。历任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工程部技术
员、土建合同工程师,深圳市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深圳市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业务副主任、主任、燃料贸易部部长、计划发展部部长,深圳抽水蓄
能电站筹建办公室主任,现任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
公司董事。
于春玲女士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市能
源集团有限公司及香港南海洋行(国际)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巫国文先生: 1965年出生,本科。1994年起,在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工作。2008年至2010年11月,在深圳市亿升液体仓储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
2010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深圳广聚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常务副总经理,
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今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2016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巫国文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述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与公司股东深圳广聚
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2、独立董事候选人:
莫建民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专业。1985年3月至1996年
10月,历任江西省铜鼓县税务局副所长、所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税政
征管发票科科长;1996年11月至1999年10月,任深圳同人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任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1年4月至2003年12
月,任深圳市兰光企业集团投资经理;2004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深圳金牛会计
师事务所所长;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分所合
伙人;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任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6月至今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莫建民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
戒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陈泽桐先生:1970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吉林
大学法学博士。1994年至2003年,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任书记员、助
理审判员、审判员;2003年至2006年,于经济审判庭任审判长;2002年7月至8月,
在香港高等法院实习,任司法助理;2006年至2010年,于民七庭(公司清算与破产
审判庭)任副庭长,其中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主持该庭工作。2010年至2012年,
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至今,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现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任上
市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000050)独立董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A股600293)独立董事、新体育集团有限公司(HK00299)独立董事及非
上市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泽桐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
戒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廖南钢先生:1970年出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92年至2000年,任深圳
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2001年至2004年,任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2004年至2013年,任广东浩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3年至今,任广
东冠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8年至今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具有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曾为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部)等上市公司提供系统性法律服务,并担任上市公司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828)独立董事。2013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廖南钢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
戒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