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万恒”、“公司”、“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获
得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贵会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出具《关于核准辽宁
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49 号)的非
公开发行核准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08]257 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
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的规定,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向贵会提交了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通过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有关会后重大事项的说明及专项核查意见,辽宁恒信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 2017 年 7
月 7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止发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发表意见如
下:
1、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 2017 年半年度业绩亏损,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
常变化。
3-1-1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和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为 12 个月,
即有效期应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到期。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尚未完成,为确
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的议
案》,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授权有效期延长 12
3-1-2
个月,即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自 2017 年 7 月 7 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没
有发生《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
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
函[2008]257 号)和《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
工作的操作规程》(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
存在其他会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3-1-3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恩群
承办律师:
张贞东
承办律师:
王勇
年 月 日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