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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31
债券代码:136493            债券简称:16 成渝 01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0 月 3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号四川成渝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93,511,38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641,542,964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151,968,41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8.65%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3.6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4.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 2017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副董事
长甘勇义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包括现场
及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合共持有 1,793,511,383 股股份,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出席 11 人,董事周黎明先生因紧急公务,未能亲身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永年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成都至乐山高速公路扩容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关事宜的
   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41,516,064 99.9984%        26,900 0.0016%          0      0%
       H股         151,968,419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793,484,483 99.9985%            26,900 0.0016%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由于上述普通决议案的同意票数超过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故上述议案已获正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颖颖律师、许湾湾律师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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