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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3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2017年10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以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定期报告、月度经营情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责任;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二十一)公司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
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
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的相关人员;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的要求如实、完整
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
息知情人代为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作为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
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所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组织知情人员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根据事项进程分阶
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和
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相关部门、子公司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
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进程备忘录需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报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和
证券监管机构履行内幕信息报备程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相关资料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
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邮件或短信
提示等方式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工作参照《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易获得内幕信息相关岗位的人员培训,通过法制
宣传、典型案例讲解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内幕交易防控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
重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
管局。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未依照
内幕信息报送要求履行报送义务,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附件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报送人: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知悉的途径与方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内幕信息内容
                                                                                      式           处阶段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的知悉时间是指内幕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发生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人员姓名        所属部门/机构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      参与人签名
 注:1.进行收购或出售(或视为出售)资产、重大资产重组、股本变动如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融资计划时,
 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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