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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31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
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的约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
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
构,负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2、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3、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4、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5、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做可
行性作分析。
       2、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拟投资项目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4、拟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方可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
合同。
       5、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
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
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
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办
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
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
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
和收益状况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
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
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
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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