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澳纺
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原股权激励对象王如明(因病身故)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予以
确认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原股权激励对象王如明(因病身故)的限制性
股票予以确认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
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之(五)的规定,符合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
会对该事项的确认。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二次解锁以及预留授予股票
的第一次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原股权激励对象王如明(因病身故)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锁条件。其余需要考核的 28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
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二次解锁以
及预留授予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事项。
独立董事:张焕祥、李瑾、杨鹰彪
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