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材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 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到期续借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的规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认为: 控股股东按照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公司续借生产经营所需的流 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的支出,可以更好地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9.06亿元到期后续借。 201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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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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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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