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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特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31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29 日—2017 年 10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
张琭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93,270,132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87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
股份393,064,2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146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
份205,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09%。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20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9%。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以部分自有资产提供相应担保的议
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工业集
团公司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93,064,232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27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393,270,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0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炳武、张琭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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