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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12-27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483号1号楼公司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齐民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对各项议案分别作出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华山宾馆配套项目的议案》。 华山宾馆改造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华山宾馆主楼和建面
    为3,526m商铺建设。主楼已于2007 年8 月建成营业,商铺因考虑纳入二期项目整体建设中,未按计划开工。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丰富宾馆的购物休闲功能,完善宾馆的会议接待和服务功能,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在原商业街规划上拟增建1,500m商铺、新建1,300 m 会议综合楼作为二期华山宾馆配套项目。同时,为了减少建设成本,提高建设效率,该子公司将三期待建华山宾馆附楼(规划建面3,000m,客房100间)纳入本次规划设计和报建中,并同时进行附楼的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投资效益,附楼整体建设将根据旅游市场需求择机投资)。 
    经测算,华山宾馆配套项目投资额为412.05万元,宾馆附楼基础建设投资额为132.70万元,本次计划投资总额为544.75万元。本次投资项目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关,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项目预计2009 年3 月完工。根据项目投资效益预测,增建1,500 m商铺和新建1,300 m 会议综合楼投入营运后年收入为77.28 万元,年利润总额45.49万元,年净利润34.12万元,年投资回报率为8.28%。
    同意控股子公司华阴三特华山宾馆有限公司本次投资544.75万元,其中412.05万元用于华山宾馆配套项目,132.70万元用于华山宾馆附楼基础建设。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通过《关于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维护修缮的议案》。 
    详细内容见今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专项公告。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通过《关于增加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暨投资梵净山旅游景区观光车项目的议案》。 
    为配合梵净山索道和景区的营运,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环保的旅游环境,提高景区的接待能力,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简称观光车公司)拟加大对景区观光车项目的投入,从原投资规模220万元增加到760万元。新增投资540万元主要用于购置东线营运车辆,以适应索道和景区营运要求。 
    经测算,760 万元总投入的经济效益为:15 年年均营业收入417.17万元、年均净利润75.26万元;投资回收期8.2年。 
    观光车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注册资本220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特旅业)出资154万元,占比70%;铜仁梵净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铜仁旅游)出资66万元,占比30%。 
    根据观光车公司的投资需求,拟将观光车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20万元增加到76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40万元,由三特旅业与铜仁旅游按原出资比例同比增加。三特旅业将对观光车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78万元。 
    同意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增加梵净山旅游景区观光车项目投资540万元,并同意控股子公司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贵州三特梵净山旅游观光车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78万元。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通过《关于修订<海南塔岭天籁谷养老公寓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海南塔岭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岭公司)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新房地产公司)根据《海南塔岭天籁谷养老公寓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书》实际履行情况,对项目合作方式进行修订。 
    修订前项目合作方式为:塔岭公司提供149,414.9m2 综合开发用地(土地成本3,092 万元),并负责总体规划设计、报批;汇新房地产公司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及全部建设资金,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00 m2。双方按下列原则实施利益分配: 
    塔岭公司从项目收入中收回投入成本3,092万元,并获得固定净利润3,000万元,其余收入、利润及未售出物业归汇新房地产公司享有和处置。塔岭公司投入的土地成本和所获净利润分别从2008年起按3年平均收回。 
    修订后项目合作方式主要差异为: 
    塔岭公司提供的土地成本按双方认定的帐面价值为入帐依据;双方按下列原则实施利益分配: 
    塔岭公司自项目取得收入后,优先收回所投入的土地成本;项目获利前发生的亏损,塔岭公司承担10%,汇新房地产公司承担90%;从项目获利年度起,塔岭公司每年享有净利润的90%,汇新房地产公司享有净利润的10%;塔岭公司3年内累计收回净利润3,000万元后,项目其余权益由汇新房地产公司享有,若3 年内收回净利润不足3,000万元的,不足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汇新房地产公司计收资金占用费。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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