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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昌县政府回收公司塔山工业园厂区部分资产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12-2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昌县政府回收公司塔山工业园厂区部分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昌县政府为支持我公司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妥善解决我公司塔山工业园搬迁问题,同意回收公司塔山工业园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部分设备,并在该厂区全部搬迁完毕后向公司支付款项总计16,146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塔山工业园厂区原生产的维生素A及其中间体、衍生物将搬迁至上虞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芳樟醇、乙酸芳樟酯及其他香精香料产品计划搬迁至山东新和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有的生产线将在新生产线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实现正常生产后再予以关闭,因此塔山工业园厂区的搬迁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预计整个搬迁工作将在2010年前完成。
    新昌县政府回收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部分设备的净值为16,141万元。根据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文,公司此次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其可能产生的账面收益应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影响公司2008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公司将根据本次搬迁进程和拆迁款项实际收到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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