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召开第五届四十六董事会、五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日期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
[2017]13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42 号),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
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
16 号),要求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
围内施行。企业应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准
则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通知》第六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
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
42 号、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会计准则 16 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
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 42 号对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之
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
的列报等进行了规定,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列报
进行了修改,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
营损益等。对比较报表的列报进行相应调整: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
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在比较报表中作为终止经营损
益列报。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 16 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
法从总额法改为允许采用净额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
益的,其摊销方式由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
统的方法分配,并修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2017 年 1 月 1 日尚未
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 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则。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二)五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