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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12-26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08]第070 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院北京国际中心3 号楼安联大厦十六层100026 
    Add: 16th Floor, Anlian Plaza, Building 3, Beiji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38 North Road 
    Dongsanhuan,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电话(Tel):(010)85879988(总机) 传真(Fax):(010)85879966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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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银股字[2008]第070 号 
    致: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张力、石志远律师就澳柯玛召开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是由澳柯玛董事会提议召开,由澳柯玛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 
    于2008 年12 月25 上午9:30 在澳柯玛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8 年12 月1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会议已按公 
    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澳柯玛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203,332,992 股。上述股东均为截至2008 年12 月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澳柯玛股东。澳柯玛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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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转让青岛澳柯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二)关于转让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三)关于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 
    分类投票表决。其中,现场投票由公司监事担任现场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为: 
    第一项议案:同意票25,666,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反 
    对票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票0 股。股东青岛市 
    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第二项议案:同意票25,667,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 
    对票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弃权票0 股。股东青岛市 
    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第三项议案:同意票25,666,40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 %;反 
    对票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弃权票0 股。股东青岛市 
    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的议案全部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澳柯玛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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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张 力 
    石志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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