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鹿港文化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及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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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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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
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7、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
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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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档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
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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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
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
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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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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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