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2 证券简称:天夏智慧 公告编码:2017-114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全资子公司不再申请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会计政策及全资子公司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议案》,现将相
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
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
2、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夏科技”)于 2014 年 9 月复审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认定并颁发了 GR201433000470 号认定证书,自 2014 年
--2016 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5.00%。天夏科技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有效期至 2017 年 9 月到期。
由于公司智慧城市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智慧城市业务和项目区
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智慧城市业务分为三块:系统集成工程、项
目咨询及运营维护服务、软件产品。调整后的智慧城市三块业务体系
由天夏科技和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接。其中,杭州天夏科
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承接系统集成建设工程业务,不再申请高新技术
企业资质。在新的业务分工体系下,天夏科技分别已在重庆、西藏地
区设立子公司并将重点进行软件产品业务和项目咨询及运营维护服
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4 号文件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
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相关文件,设立西部地区子公司可享
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15%税率。因此,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
继续申请高新企业证书对天夏科技整体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天夏科技管理层基于谨慎性原则及依照《企业会计准
则》等相关规定的考虑,决定在 2017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到期后,
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
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
2、天夏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15%。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由于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将影响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相关项
目余额变化,为了更客观、公允、合理的反映天夏科技的实际情况,
天夏科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相应变更。
因对当期利润总额计提的当期所得税,适用税率由 15%变更为
25%;因对各项资产项目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所认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适用税率由 15%变更为 25%,重新计算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对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
所得税负债,适用税率由 15%变更为 25%。
(四)审议程序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七章第五
节的规定,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
报“其他收益”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
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
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不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
年度的追溯调整。
(二) 对智慧城市业务和项目区域进行了调整
由于公司项目区域调整和公司发展需要,天夏科技不再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资格,天夏科技分别在重庆、西藏地区设立各个子公司,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14 号文件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
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设立子公司仍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15%税率。因此,不再申请高新企业证书对天夏科技整体业绩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1、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2、公司因不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所得税由 15%调整
为 25%,为了更客观、公允、合理的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依照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进行相应变更。公司本次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
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要求,能够更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财务会
计信息更客观、真实和公允。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
会【2017】15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公司本次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
需要进行调整,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体现了会计估计
的谨慎性原则,使财务会计信息更客观、真实和公允。变更后的会计
估计能够更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的依
据真实、可靠。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1、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决策程序 3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根据公
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此次审议的关于所得税税率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其审议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
要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合理的、必要的和稳健的。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