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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旭电子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8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902.15 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 A 股普通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环旭电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股票以及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406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
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约占授予期权    占目前总股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
                                  2,700          90%          1.24%
    术)人员(1406 人)
            预留                   300           10%          0.14%
         合计 1406 人             3,000          100%         1.38%
    4、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后按如下安排行权: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一个行权期
                           予日起1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二个行权期
                           予日起1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三个行权期
                           予日起1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四个行权期
                           予日起1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第五个行权期
                           予日起12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注:第五个行权期为递延行权期。
   5、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15.54 元。
   6、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五个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首次授予的期权,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各行权期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
示: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比例
                          公司2015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186亿元人民币
                2015年                                                    20%
                          (30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2016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14亿元人民币
                2016年                                                    20%
                          (3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45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行权期    2017年                                                    20%
                          (39.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8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79亿元人民币
第三个行权期    2018年                                                    20%
                          (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9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16亿元人民币
第四个行权期    2019年                                                    20%
                          (51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20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60亿元人民币
第五个行权期    2020年                                                     注
                          (58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涉及两个考核年度,若两个年度均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则第
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40%;若仅完成其中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
则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20%,另外20%延期行权;若两个考核年度的业绩
考核指标均未完成的,则相应期权全部延期行权。第二、第三、第四个行权期内,
若业绩考核未达标的,亦可延期行权。延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在之后第一个达到业
绩考核指标的行权期内连同当期可行权比例一并行权。
    注:第五个行权期为递延行权期,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的,
所有递延至第五个行权期的期权份额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及与各行权期的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i)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5 年度授出,则与首次授予的期权部分完全一致。
    (ii)若预留股票期权于 2016 年度授出,则:
  行权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比例
                          公司2016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14亿元人民币
                2016年                                                    20%
                          (3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
                          公司2017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45亿元人民币
                2017年                                                    20%
                          (39.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8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279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行权期    2018年                                                    20%
                          (45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19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16亿元人民币
第三个行权期    2019年                                                    20%
                          (51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2020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360亿元人民币
第四个行权期    2020年                                                    20%
                          (58亿美元)或较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15%
    第一个行权期涉及两个考核年度,若两个年度均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则第
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40%;若仅完成其中一个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
则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比例为20%,另外20%延期行权;若两个考核年度的业绩
考核指标均未完成的,则相应期权全部延期行权。第二、第三个行权期内,若业
绩考核未达标的,亦可延期行权。延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在之后第一个达到业绩考
核指标的行权期内连同当期可行权比例一并行权。第四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
考核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的,第四个行权期对应的期权份额及其他各期递延至第
四个行权期的期权份额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其行权比例,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S及以上者可以
按照当年度的可行权股数进行行权;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S-者仅可就当年度可
行权股数的50%进行行权,连续两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S-者第二年不得行权;当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U者当年度可行权股数皆不得行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环旭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
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
案》、《公司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明确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三)、授予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为授予日,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情况如下表: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                                                         授予人数
                            (元/股)         (万份)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5.54           2,663.95
    公司预留 300 万份期权权益未授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用)》相关规定,此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确定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为两年,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将届满。
(二)、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股票期权激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股票期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两年均满足股权激励业绩考核要求,
(1)2015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
                                    具体金额如下:
186 亿元人民币(30 亿美元)或较前
                                    (1)2015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 213.23 亿元
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 15%
                                    人民币
(2)2016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不低于
                                    (2)2016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 239.84 亿元
214 亿元人民币(34.5 亿美元)或较
                                    人民币
前一年度的增长率不低于 15%
4、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
                                    鉴于公司 152 名激励对象离职,75 名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故本次行权激励对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并依照激励对
                                    象共计 1155 人,按照《环旭电子股份有
象的业绩考评情况确定其行权比例,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指标达 S 及以上
                                    办法》,经收集激励对象 2015& 2016 年
者可以按照当年度的可行权股数进行
                                    度绩效考核结果如下(人):
行权;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S-者仅
可就当年度可行权股数的 50%进行行
权,连续两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S-者        年度   S及    S-
                                                            总计
第二年不得行权;当年度个人绩效考        /考绩   以上
核为 U 者当年度可行权股数皆不得行
                                        2015    1140   15   1155
权。
                                        2016    1129   26   1155
    综上,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标准,部分期权不得行权外,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均已满足。
(三)、对不符合行权的权益处理说明
    鉴于公司 152 名激励对象离职,7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与 15 名激励对
象 2015 年度及 26 名激励对象 2016 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原因,根据《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同意注销上述激励
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98.39 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
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 1382 人调整为 1155 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 2,663.95 万份调整为 2,265.56 万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5 年 11 月 25 日
    (二)行权数量:902.15 万份
    (三)行权人数:1155 人
    (四)行权价格:15.54 元/股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七)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是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起止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4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行权
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管。
                               可行权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 占授予时总股
 姓名          职务
                               (万份)       划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其他激励对      中层管理人    902.15       39.82%         0.41%
 象(共 1155    员、核心业务
 人)           (技术)人员
 总计                          902.15       39.82%         0.41%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
的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行权的条件的规
定。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
成。
    鉴于公司 152 名激励对象离职,75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期权与 15 名激励对
象 2015 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及 26 名激励对象 2016 年度年绩效考核未达标的
原因,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 398.39 万份,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股权激励对象由 1382
人调整为 1155 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663.95 万份调整为
2,265.56 万份。
    公司监事会经过对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环
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公司监事会同意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注销部分权益。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有效
期内,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且该成
本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
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
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数量为
2,265.56 万份,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费用为 14,535.83 万元,费用摊销结果
为:2015 年为 491.87 万元;2016 年为 5,059.22 万元;2017 年为 4,797.11 万元;
2018 年为 2,270.25 万元;2019 年为 1,333.24 万元;2020 年为 584.14 万元,股
票期权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
测算数据,具体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环旭电子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本
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
权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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