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董意见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安徽创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
源”)增资 10,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绿色文化创意产品扩建项目”,有利于保障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安徽创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徽创源获得上述增资后,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到 15,000万元。增资将用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绿色文化创意产品扩建项目”,安徽创源对
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
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
修订)》和《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决
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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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董意见
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以及安徽创源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后,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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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董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宫肃康 胡力明 林红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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