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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6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
                                   -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七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节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九节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选举程序
     第五章    重大交易事项审查与决策
               第一节 对外担保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三节 不涉及关联关系的重大交易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3-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启东市捷捷微电子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公司各股东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采取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持有注册号为 320681000081558 的《营
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0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0 万股,于 2017 年 03 月 14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 8 号
             邮政编码:226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36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
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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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诚信经营,使公司实力不断壮大,为公司股东谋求
最大利益,为本地区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半导体分立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的制造、
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6,700 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44.78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2                 黄善兵                    960.00             14.33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3      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80.00             10.15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4                 王成森                    480.00             7.1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5                 张祖蕾                    400.00             5.9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
       6                                           400.00             5.9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沈欣欣                    300.00             4.48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8     南京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240.00             3.58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9                  朱瑛                         45.00          0.6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0                薛治祥                        45.00          0.6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1                 王琳                         45.00          0.67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2                张玉平                        15.00          0.22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
    2013 年 9 月 16 日更名为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3              黎重林               15.00         0.22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4              颜呈祥               15.00         0.22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5               徐洋                12.00         0.18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6              陈德洲               10.00         0.15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7              吴家健               8.00          0.12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8              周榕榕               6.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19              钱清友               6.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20              沈怡东               6.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21              沈广宇               6.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22              严巧成               6.00          0.09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合计                 6,7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11.8.25
    第二十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公司股份
总数为 7,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持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捷捷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            42.87
          2                    黄善兵                 960.00             13.72
          3          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80.00               9.71
          4                    王成森                 480.00               6.86
          5                    张祖蕾                 400.00               5.71
               天津正和世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                                            400.00               5.71
                           (有限合伙)
         7                     沈欣欣                300.00                4.29
         8           南通蓉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40.00                3.43
         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0.00                2.14
    10     南通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2.14
    11                      朱瑛                  45.00                0.64
    12                     薛治祥                 45.00                0.64
    13                      王琳                  45.00                0.64
    14                     张玉平                 15.00                0.21
    15                     黎重林                 15.00                0.21
    16                     颜呈祥                 15.00                0.21
    17                      徐洋                  12.00                0.17
    18                     陈德洲                 10.00                0.14
    19                     吴家健                  8.00                0.11
    20                     周榕榕                  6.00                0.09
    21                     钱清友                  6.00                0.09
    22                     沈怡东                  6.00                0.09
    23                     沈广宇                  6.00                0.09
    24                     严巧成                  6.00                0.09
                           合计                      7000.00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36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6-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
给职工。
                                        -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
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
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购买、
继承等新增加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满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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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当记载
以下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公司应当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和依本章程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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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 5%时;
    (二)其持有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三)其持有股份被司法拍卖时;
    (四)其持有股份托管或设定信托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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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特殊地
位,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生产经营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债务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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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依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提案。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之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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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提供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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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告知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购其他
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
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
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
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
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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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补充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指定网站上充分、完整的披露该次会议拟审议的所有提案。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除非另有说明,本章以下各条所称股东均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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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六条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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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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