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提交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二、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为提升公司自有资
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未来扩建工程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
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
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
期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同意将本事项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