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
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
厅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
保。2014 年,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夏
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
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
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
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
用权,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
司自行处理,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
任。若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将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
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报告期内,此笔担保的状
况未发生变化。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文君 赵恩慧 袁晓玲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