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勤上股份: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6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时间:二零一七年十月
                                序 言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股份”或“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勤上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接受勤上股份委
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核查意见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本次交易各
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承诺文件编制而成。
    恒泰长财证券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
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各方提供的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基础上,对上述重
组预案发表核查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
    本次交易各方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为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与承诺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重组预案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
审查的基础上,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
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出具本核查意见,特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
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
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核
查意见的本次交易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预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本
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查机构审查,内部审查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
立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独立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8、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勤上股份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
见所作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
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
关文件;
    9、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上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未经本独立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目录
目录........................................................................................................................4
释义........................................................................................................................5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核查意见.............8
       二、关于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9
       三、关于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 10
             (一)合同签署情况........................................................................... 10
             (二)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核查....................................................... 10
             (三)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核查....................................................... 10
             (四)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
      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10
       四、关于勤上股份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
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之核查意见.............................. 12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重组规
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 13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 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的要求... 13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15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核查意见.............................................. 16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本次
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之核查意见.................................. 17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差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
核查意见.............................................................................................................. 18
       九、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 19
       十、独立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情况说明...................................................... 20
             (一)恒泰长财证券内部核查程序................................................... 20
             (二)恒泰长财证券内部核查意见................................................... 20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勤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向温琦女士指定的黄智勇先生出售控股子公司新
                               勤上 90%股份、勤上半导体 100%股权及参股公司江西勤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本次
                               上 30%股权、安徽勤上 30%股权、莱福士光电 30%股权、
重大资产出售/本次重大资   指
                               安徽邦大勤上 25%股权、福建国策光电 20%股权、江苏尚
产重组
                               明 13.33%股权、慧誉同信 4.67%股权、中科半导体 3.75%
                               股权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勤上 90%股份、勤上半导体 100%
                               股权及参股公司江西勤上 30%股权、安徽勤上 30%股权、
                               莱福士光电 30%股权、安徽邦大勤上 25%股权、福建国策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出
                          指   光电 20%股权、江苏尚明 13.33%股权、慧誉同信 4.67%
售资产/出售资产
                               股权、中科半导体 3.75%股权。勤上股份向交易对方转让
                               上述参股公司股权尚需分别取得相应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意
                               新勤上、勤上半导体、江西勤上、安徽勤上、莱福士光电、
标的公司                  指   安徽邦大勤上、福建国策光电、江苏尚明、慧誉同信、中
                               科半导体
交易对方                  指   黄智勇先生
《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        指勤上股份与黄智勇先生签订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
                          指
让协议                         公司与黄智勇的资产转让协议》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将除新勤上 90%股
                               权、勤上半导体 100%股权、上海勤上 95%股权、江西勤
                               上 30%股权、安徽勤上 30%股权、莱福士光电 30%股权、
                               安徽邦大勤上 25%股权、福建国策光电 20%股权、江苏尚
                               明 13.33%股权、慧誉同信 4.67%股权、中科半导体 3.75%
                               股权、公司与新勤上和上海勤上的关联往来款项外与半导
内部资产划转/资产划转     指   体照明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按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新勤上;子公司上海勤上将其名下的
                               两处房产(“沪房地徐字(2015)第 003911 号”和“沪房地
                               徐字(2015)第 003922 号”),按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
                               账面价值无偿划转至新勤上;子公司勤上科技将其所持上
                               海勤上 5%股权按截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账面价值无偿划
                               转给公司。
                               内部资产划转所涉及的相关协议,包括:勤上股份与新勤
                               上先后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资产划转协议变更协议》、
《划转协议》/划转协议     指   《资产划转协议变更协议之二》;上海勤上与新勤上签订的
                               《房产划转协议》;勤上科技与勤上股份签订的《股权划转
                               协议》
资产划入方                指   《划转协议》约定的各资产划入方
资产划出方                指   《划转协议》约定的各资产划出方
资产划转各方       指   《划转协议》约定的资产划转各方
划转资产           指   《划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
                        1、不涉及变更主体、过户、变更登记、备案的资产、负
                        债、业务(合同)划转或转让已移交完毕(以签署《资产
                        交接确认书》为准);2、涉及需要取得第三方或行政主管
                        部门、监管部门同意的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划转或
交割               指
                        转让已取得第三方、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同意;3、
                        涉及变更主体、过户、变更登记、备案的资产、负债、业
                        务(合同)划转或转让已完成主体变更、过户、变更登记
                        或备案
公主岭勤上         指   公主岭勤上光电有限公司
广州勤上           指   广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勤上科技           指   广东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煜光照明           指   东莞市煜光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勤上           指   北京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勤上           指   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勤上           指   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勤上光电、新勤上   指   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勤上半导体         指   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勤上研究院         指   东莞勤上半导体照明技术研究院
勤上香港           指   勤上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安徽勤上           指   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邦大勤上       指   安徽邦大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国策光电       指   福建省国策光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勤上           指   江西勤上光电有限公司
江苏尚明           指   江苏尚明光电有限公司
慧誉同信           指   广东慧誉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科半导体         指   广东省中科宏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莱福士光电         指   鄂尔多斯市莱福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26 号准则》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恒泰长财
                            指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
法律顾问、君信律师          指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同华评估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 年 4 月 30 日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
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核
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重组预案中披露了
本次交易概况、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
易标的评估、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风险因素、其他重要事项、独立董事意见和财
务顾问意见等内容,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在内容与
格式上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26 号准则》及《重组指引》的要求。
   二、关于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和声明之核查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黄智勇先生,已根据《重组规定》第一条的要
求出具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具体内容
为:
    “1、本人已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人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时,本人将继续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并保证继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
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
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
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
组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
于重组预案中。
    三、关于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合规性之核查意见
    (一)合同签署情况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本节简称“甲方”)与黄智勇先生(本节简称
“乙方”)签订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智勇的资产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
    (二)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核查
    《重组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
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款为:“本协议
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本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在
本次交易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核查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本次交易方
案、本次交易标的、本次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的交割、划转资产的交接和交割、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未分
配利润及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过渡期的安排、标的公司治理和人员安排、违约责
任、协议生效等条款。
    (四)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否对本次交易进
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未约定除生效条件外的
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双方未就本次交易事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勤上股份与本次交易对方签订的《资产转
让协议》的生效条件符合《重组规定》第二条的要求,协议主要条款齐备,未
附带除生效条款外的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保留条款、补充协
议和前置条件。
   四、关于勤上股份董事会是否已按照《重组规定》第四
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
录之核查意见
    勤上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参照《重组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逐一作出审议且记录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不涉及报批事项。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状况,不适用《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勤上股份董事会已经按照《重组规定》第
四条的要求并结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判断并
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一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 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的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公司剥离现有的部分业务,不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涉及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等情形,不影响公司的股
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对标的
资产进行审计,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同华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评
估,最终交易对价以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瑞华会
计师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与中同华评估及其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
的公司以及交易对方均没有现时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符
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
计及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待审计、评估结果确定后,本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
进一步披露此项内容。本次交易所涉及资产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照公司的《公
司章程》履行合法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交
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董事会会议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
交易的整个过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
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
物权及其他权利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标的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本次交易前的内部资产
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按《划转协议》的约定执行,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产权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照明业务、LED 显示屏业务和教育服务
业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剥离低效的半导体照明业务,加快布局教育服
务产业,实现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
强持续竞争力,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
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和机
构独立。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现有的
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设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具有
适应业务运作需求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继续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资产,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
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不涉及报批事项。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状况,不适用《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
    经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第
十一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六、关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资产完整,权属清晰,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
详见本核查意见“五、关于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
《重组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之核查意见(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之“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
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完整,权属状况清晰,
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权属争议及其他限制,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
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
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之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重组预案文件中“重大事项提示”、“重
大风险提示”以及“第十节 风险因素”中,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重组预案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八、关于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差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之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重组办法》、《26 号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交
易的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以及交易标的进行了调查,审阅了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
提供的资料,对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了必
要了解,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重组预案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本次核查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
查后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件;重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情况;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
增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本次交易报告书并再次提
交董事会审议,届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独立财务顾问内部核查情况说明
    (一)恒泰长财证券内部核查程序
    恒泰长财证券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成立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对东莞勤上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项目实施了必要的内部核查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进入内部核查程序后,首先由质量控制部专职审核人
员初审,并责成项目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材料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然后
由内核小组审议。内核小组审议通过后,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恒泰长财证券内部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内核小组会议在仔细审阅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同意就《东
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李荆金               牛学文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
                            靳 磊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
                             吴国平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 ___
                                 张 伟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