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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公司章程(2017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6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二零一七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第一节 董事............................................................................................ ..................................... .... 18
    第二节 董事会........................................................................................ ..................................... ....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4
第七章 监事会 ......................... ............................. ... 25
    第一节 监事................................................................................................................................... . . 25
    第二节 监事会................................................................................................................... ........ ......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2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3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1
    第一节 通知...................................................................... ............ ............................................... ... 31
    第二节 公告...................................................................................... .............. ............................ .... 3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4
第十二章 附则 ....................................... ...................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36632G。
    第三条 公司于1993 年11 月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首次发行股份
3280.94 万股;1997 年4 月,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公司股本变更为
3780.94 万股;2001 年2 月,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公司股本变更为6000
万股;公司于2007 年11 月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2000 万股,于2007 年12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8 年5 月
15 日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10 股送3 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7 股,
上述送股和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 万股。2016年5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非公开发行股份101,715,550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61,715,550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Shandong Ruyi Woolen Garmen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邮政编码:27207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1,715,55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信誉之上,为股东谋惠,为社会造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纺织品、服装、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
原料及辅料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纺织品的分析测试、检测
(不含限制项目);从事纺织服装领域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280 万
股;山东如意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出资时间为1993 年12
月17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61,715,550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
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及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
董事长,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
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以及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
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存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对外
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7人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股东未
自行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说明是
否参加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
该选票无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
    (五)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果按上
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
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
程规定人数的2/3 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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