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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6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 千里 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或“公司”)
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收到深圳市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 03 民初 2381 号,深圳市中院已对
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二)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鹏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 B 栋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中心路 3331 号中建钢构大厦
    2、被告一:庄敏
    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0714****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二:陈海昌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0917****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三:庄明
    身份证号码:44162119640424****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四:蒋俊杰
    身份证号码:42010219690210****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
    1、判令注销公司因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下合称“四被告”)
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 12,895.75 万股公司
股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民事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的前身为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074。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作出的[2017]7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中国证监会查
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庄明、蒋俊杰在收购中达股份过
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
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7-061)。
    现特诉至深圳市中院,请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因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
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 12,895.75 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因在此次收购中是一
致行动人,共同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承担连带责任。恳请深圳市中
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
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
告。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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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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