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 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参与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参与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期参与发起设立的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 立,公司也未实际出资。终止参与发起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 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参与发起设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潘利华 李 琪 黄涛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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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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