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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08-12-20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之委托,指派曹志龙律师、徐隽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 
    司二00 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 
    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0 月24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后决议作出。 
    2、 公司于2008 年10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3、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2008 年12 月12 日。 
    4、 公司于2008 年12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2 
    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登记办法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2 月19 日上午8 时30 分在上海市杨浦区 
    仁德路79 号上海虹杨宾馆2 楼会议厅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63,262,8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10%。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 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关于投资建设10 万吨/年高精度铝板带 
    项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 会议表决程序 
    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 
    3、 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3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 
    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00 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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