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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戚大广,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戚永茂,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丽娜,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李博,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 6月至 2017年 1月期间,朗源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烟台百果源有限公司向深圳富士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达 20,400 万元。朗源股份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朗源股份于 2017 年 3月收回全部款项,并于 2017 年 6 月补充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朗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7.1.1条、第 7.1.3条、第 7.1.4条的相关规定。
朗源股份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董事、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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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2条、第 3.1.5条的
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朗源股份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相关规定,对朗源股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条、第 16.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戚大广、董事兼总经理戚永茂、
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丽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 10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