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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5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5),公司拟认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不超过 80,000 万元人民币,并购基金用于收购 NIT EDUCATION GROUP
LIMITED(爱迪教育集团)。该事项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 80,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
   为推进上述收购事宜,公司和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泰华盛”、“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
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爱迪并购基
金项目合作事宜,签署《合作协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
   二、恒泰华盛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恒泰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08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郝丹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
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期货、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股
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与恒泰华盛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乙方及相关主体成立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并拟收购上海勤上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勤上”)的 100%的股权。
   2、并购基金收购上海勤上后,由上海勤上收购 NIT EDUCATION GROUP
LIMITED(爱迪教育集团)(以下简称 “标的资产”)境内运营主体 100%的股权
(以下简称“爱迪并购基金项目”)
   第一条 合作事项约定
   1.1 甲方及/或甲方之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设立的基金、甲方引进或指
定的投资主体)及其他投资人将通过增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并购基金的份额。前
述步骤完成后,并购基金由甲方及/或甲方之关联方作为并购基金普通合伙人并
担任并购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
   1.2 甲方及/或甲方之关联方或其引荐的主体出资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
甲方关联方拟出资人民币 8 亿元作为夹层级有限合伙人、甲方引荐劣后级有限合
伙人出资人民币 2 亿元。
   1.3 基金存续期:并购基金存续期间拟设为 4 年,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具
体按照并购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4 管理费:甲方有权向并购基金拟募集总规收取 0.5%/年至 2%/年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以及方式以最终并购基金的《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准。
   1.5 收益分配:具体的分配/支付方式以最终签署的并购基金的《合伙协议》
等相关文件为准。
   1.6 超额收益及业绩报酬约定:并购基金实现退出变现后,按照以下顺序,
分别扣除(1)基金费用、(2)管理费、(3)优先级本金及基准收益、(4)夹层
级本金及基准收益、(5)乙方的劣后级本金及基准收益、(6)甲方引荐劣后级有
限合伙人的劣后级本金及基准收益之后,如基金仍有剩余的、可供分配的收益。
   1.7 并购基金退出方式:根据乙方及并购基金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为作价,乙方通过现金、增发、发债、贷款等方式收购并购基金持有的标的资产
的股权,且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收购权。具体按照并购基金的《合伙协议》
等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合作期间的问题,严
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推动签署并购基金的《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
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其他方合法权益,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3.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3.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
友好解决;10 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推进相关事项,并根据后续事项的具体进展情
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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