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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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正能源有限公司
拟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席
了公司 2017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光正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的议案》所涉及的收购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光正能源有限公司计划收购乌鲁木齐中景利华石油化工有限公
司及新疆晗锦能源有限公司各 51%股权的事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燃气业务
规模,拓展油品业务,并且符合公司现实经营利益、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光正
能源将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交易标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审计、评估,依据审计、
评估的结果并结合实际经营现状确定交易价格。确定交易价格的方法遵循市场化
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光
正能源有限公司拟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章晓东 马新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