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向参股子公司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借款
有利于保障巍华新材料年产 4.2 万吨氯甲苯和 3.9 万吨的甲苯氟化物项目的顺利
实施,巍华新材料其他股东也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同时,本次财务
资助公司将收取资金占有费,定价公允。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事前已得到我们的认可,此次财务资助的额度有限,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且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
们同意公司向巍华新材料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益民: 唐忠诚: 陈贺梅 :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