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2008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集团”)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塑集团”或“公司”)、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实业”)、湖北省汽车客运公司土地房屋转让欠款纠纷一案下达的(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994年7月22日武塑集团和中英实业签订了《土地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武塑集团将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 号(原武汉塑料四厂)的全部用地面积7359.23平方米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水电设施按总价值23,000,000元(人民币)转让给中英实业。后土地房屋移交给了中英实业,但中英实业尚欠转让费352万元未支付。
对于上述土地房屋转让欠款纠纷一案,2001年湖北省高院曾作出[2001]鄂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英实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元,中英集团对中英实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中英集团未履行相关义务,武塑集团申请了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0543号《民事裁定书》,对中英集团所有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地籍江字第03565号载明的,位于汉口新华路287号第2号楼所占土地面积1195.85m2及土地上的附着物14号、15号楼(房屋已拆除)的土地面积810m2经评估折价484.48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详情请见2001年8月3日和2002年1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其后,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新华路287号地产以13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武汉信泰置业公司,并收取了转让款。
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2001]鄂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认定“中英集团对中英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2008年1月15日,湖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8年8月14日,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1]鄂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三、裁决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原武汉市中院(2001)武立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2001)武立执字第543-4号民事裁定;2、将原武房地籍江字第03565号载明的、位于江汉区新华路287号第2号楼房屋及所占土地面积1195.85平方米和14、15号楼(房屋已拆除)的土地使用面积810平方米,回转至中英集团名下;3、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
四、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的相应工作,因此,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生产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