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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03-06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2月26日上午10:30在深圳市人民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9 人,2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其中四位关联董事放弃在本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作出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否决了2002年12月30日签署的三方《偿债合同》。
    2002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绿裕)、广州银建商品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建)三方签订《偿债合同》。合同约定,鉴于深圳绿裕对本公司负有未清结债务人民币32,943,584.87元,广州银建同意将位于广州市芳村大道西的自有房屋转让给本公司,并同意由深圳绿裕代替本公司向广州银建支付该笔房屋转让款项。三方同意房屋的价格由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价值为依据计付价款。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本公司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会认为,上述合同定价不妥,故否决了上述议案。
    因上述交易属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四位关联董事放弃在本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董事会否决了上述三方签暑的《偿债合同》。
    二,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本公司与深圳绿裕及广州银建签署新的《偿债合同》。
    截止目前,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尚欠本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2,943,584.87元。按照本公司与深圳绿裕、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深圳绿裕同意以资产偿债。董事会要求第一大股东深圳绿裕为本公司上述权益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前提下,原则同意本公司与深圳绿裕及第三方广州银建签署新的《偿债合同》。
    因上述交易属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四位关联董事放弃在本次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同时,该议案尚须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需要说明的是,2003年1月2日本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应调整为第二十四次。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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