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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08-12-19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二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08 年12 月31 日(星期三)上午9:30。 
    三、会议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主要议程 
    1、《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提案》; 
    2、《关于延期出售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 
    名: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提案》。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凡在2008 年12 月2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上海证券帐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和 
    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办理 
    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 
    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8 年12 月26 日(上午8:30—11:30,下午1: 
    30—5:00)3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联系人:张伟夫 
    联系电话:0575-84116158 
    传 真:0575-84116045 
    七、会议为期半天,出席者食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通知!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4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浙江中 
    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 
    人(或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被委托人 
    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议事项 同意反对弃权 
    《选举沈小军为公司董事》 
    《选举周俭为公司董事》 
    《选举潘兴祥为公司董事》 
    《关于延期出售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 
    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中轻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提案》 
    1.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2.身份证号码: 
    3.股东账号: 持股数: 
    4.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08 年 月 日5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表 
    日期 主 
    持 
    会 议 议 程 
    1、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 
    2、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关于补选独立 
    董事的提案》 
    3、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关于公司拟减 
    资浙江中轻担保有限公司的提案》 
    4、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进行审议 
    5、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进行书面表决 
    6、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张伟夫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 
    7、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词 
    8、公司董事长作总结性发言 
    二 
    0 
    0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金 
    良 
    顺6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 
    方面的事宜。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四、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前向大 
    会秘书处登记。登记发言顺序按股数多的在先。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 
    询的,应先向股东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发言。 
    五、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代表)的股份份额并 
    出示其有效证明。 
    六、每一股东发言应遵循简练扼要的原则。 
    七、列入股东大会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行大会表决 
    前,应当经过审议讨论。股东提出建议、意见或问题,采用递纸条的 
    形式交给股东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交董事会研究后,作出必要 
    的回答。 
    八、董事会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7 
    在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 
    九、若议案或决定经表决未获通过,由董事会根据股东提出的各 
    种意见,进行商议后,提出方案,重新进行表决;或由董事会宣布休 
    会,另行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重新审议。 
    十、股东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十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以维护全体 
    股东的权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 
    关于补选公司部分董事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 
    分董事的议案》,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08 年11 月11 日,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控 
    股)签署了《收购协议书》。根据该项《收购协议书》的约定,开发 
    公司受让精功控股持有的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轻纺城)9680 万股股份,占轻纺城股份总数的15.64%。2008 年 
    11 月26 日,精功控股将其持有的轻纺城限售流通股股权9680 万股 
    质押给开发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15.64%,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双方约定自《收购协议书》质押之日起将转让标的9,680 万股 
    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由开发公司享有(包括红利分配权、表决权等 
    在内的所有股东权利),并在转让标的股份完成前将精功控股剩余 
    64,798,909 股股份(占轻纺城股份总数的10.48%)所享有的股东大 
    会召集权、表决权、董事推荐权等均由精功控股授权予开发公司行使 
    (开发公司需对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的情况除外)。由此,开发公 
    司成为轻纺城的实际控制人。 
    鉴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金建顺先 
    生、傅祖康先生、孙卫江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去浙江中国轻纺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的报告,不再担任本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 
    金建顺先生、傅祖康先生、孙卫江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 
    勤勉履职,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他 
    们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投资发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9 
    并希望他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公司的发展。 
    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名沈小军女士、周俭先生、 潘兴祥先生为轻 
    纺城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充分了解董事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认为候选人符合 
    任职资格,有利于公司董事会人员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公司健康、 
    持续、稳定的发展。现将候选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选举,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至2009 年3 月16 日止。 
    候选人简历如下: 
    沈小军:女,汉族,籍贯浙江绍兴,1959 年7 月出生,中共党 
    员,大学学历。1980.08-1987.09 ,国营746 厂四车间统计、调度 
    员、团委书记;1987.09-1990.07 ,绍兴县农调队干部;1990.07 
    -1991.08 , 绍兴县统计局城镇统计股副股长;1991.08-1993.07, 
    绍兴县统计局综合统计股股长;1993.07-1997.05, 绍兴县统计局 
    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05-2006.05,绍兴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 
    长;2006.05-2008.12,绍兴县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县统计 
    局党组书记。 
    周 俭: 男,汉族,籍贯浙江诸暨,1964 年9 月出生,中共党 
    员,大学学历。1985.08-1989.11 ,绍兴柯桥区农技站干部;1989.11 
    -1992.04, 绍兴县州山乡干部;1992.04-1992.06 ,绍兴县华舍 
    乡干部;1992.06-1998.10 ,绍兴县旅游局干部、办公室主任; 
    1998.10-1999.02, 绍兴县运管所副所长;1999.02-2002.06 , 绍 
    兴县中国轻纺城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2002.06- 
    2003.06,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3.06-2006.04,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 
    任、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6.0410 
    -2007.05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绍兴县中国 
    轻纺城运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7.05-2008.12 ,绍兴 
    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绍兴县中国轻 
    纺城运输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潘兴祥:男,汉族,籍贯浙江绍兴,1968 年11 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1990.07-1994.09 ,绍兴县水利局技术员;1994.09- 
    2000.01 ,绍兴县城乡房屋开发公司工程师;2000.01-2003.01 ,绍 
    兴县平水房地产管理所工程师;2003.01-2006.05 ,绍兴县中国轻纺 
    城市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2006.05 至今,绍兴县中国轻 
    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1 
    关于延期出售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 
    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中轻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提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出售绍 
    兴县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的议案》,现以提案形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08 年9 月10 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 
    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的提案》,同意公 
    司所属的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原浙江中轻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物流)将位于绍兴县安昌镇西扆山村 
    的中轻控股河西厂区内的部分建筑类固定资产、设备类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以评估价59,025,164.00 元出售给浙江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新能源)。待本公司和精工科技股东大 
    会批准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以及精功新能源正式完成工商登记后,由中 
    轻物流与精功新能源正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内容详见本公司 
    2008 年8 月28 日披露的公告(临2008-027)]。 
    日前,公司接到精工科技的函,由于该公司全资子公司精功新能 
    源新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将延期收购中轻物流持有的相关资产,视 
    精工科技相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与中轻物流 
    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收购2008 年8 月27 日精工科技与中轻物 
    流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项下之约定的有关中轻物流相关土地、12 
    房屋建筑物等资产。 
    公司拟延期执行本公司2008 年9 月10 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部分资产 
    的提案》。届时,本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并重新审议“2008 年8 月27 
    日精工科技与中轻物流签订的《资产转让意向书》项下之约定的有关 
    中轻物流相关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事项。 
    鉴于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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