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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公司章程(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
      (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 7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董事会 ...................................................................................................................................................... 18
    第一节董事...................................................................................................................................................... 18
    第二节董事会.................................................................................................................................................. 21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监事会 ...................................................................................................................................................... 25
    第一节监事...................................................................................................................................................... 25
    第二节监事会.................................................................................................................................................. 26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2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7
    第二节内部审计.............................................................................................................................................. 3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1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31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2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4
第十二章附则 ......................................................................................................................................................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江苏华信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徐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07036025426。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Huaxin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新沂市大桥东路 189 号;邮编:221416。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创新引领、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善待员工,为客户
创造价值,实现股东利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智能卡
基材、环保型新材料(土工膜、透气膜、装饰装潢片膜)、新型包装材料研发、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4,8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各发起人的名称
(或姓名)、认购股份数额、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持股比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1    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3264.000       68.000%   净资产折股   2013.10
     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
2                                       576.000       12.000%   净资产折股   2013.10
           (有限合伙)
     乾道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
3                                       480.000       10.000%   净资产折股   2013.10
              限公司
     北京同创共享创业投资中心
4                                       240.000       5.000%    净资产折股   2013.10
           (有限合伙)
     盐城市中科盐发创业投资企
5                                       147.696       3.077%    净资产折股   2013.10
          业(有限合伙)
     常熟市中科虞山创业投资企
6                                        92.304       1.923%    净资产折股   2013.1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4,800        100 %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其中普通股为【】股,社会公众股为【】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予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
    (八)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贷款:所涉及金额单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
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
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
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
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
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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