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飞力达”)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联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为拓展公司重庆供应链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及贸易执行,满足资金需求,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拟对重庆联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
信额度不超过(含)1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向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担保期限1年。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的规定,此次对外担保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3 月 23 日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 62-1 号研发楼一期 B4-2-1,2-2
法定代表人:朱刚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实收资本:20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 册 号:91500106MA5U55FOXJ
经营范围:从事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
品、仪器仪表、LED 等产品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及生产制造;销售:食品(须取得
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汽车及其零配件、电子产品、工程机械
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包装材料、橡塑制
品、陶瓷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及产品、羽绒制品、玩具、工艺
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筑材料、服装鞋帽、数码产品、电脑软件
及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
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
材料、管道、阀门、家具、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线电缆、
酒店用品及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体育用品、冶金
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摄影器材、电镀设备、花
卉、苗木、母婴用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公关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物流
信息咨询;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国际国内
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搬运装卸。(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
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从事经营)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2,952,127.81
负债总额
82,002,044.94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37,489,003.28
流动负债总额
82,002,044.94
净资产
20,950,082.87
资产负债率
79.65%
营业收入
330,227,389.83
利润总额
1,184,630.78
净利润
887,273.40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银行授信批准之日起一年。
3、担保事项:为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含)18,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2017年1月为控股子公司飞力达物流(深圳)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科技园支行申请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2年。2017年4月
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飞力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申请贷款
授信额度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3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31.64%。
五、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为了促进重庆联智的经营发展,公司根据其日常经营以及资金需求情况,同
意重庆联智使用以上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重庆联智的担
保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董事会认为被担保对象
重庆联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
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
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决定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联智提供担保,能够支持子公司的
正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