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贷款主要为拓展公司重庆供
应链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及贸易执行,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
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3)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联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
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一飞 赵子夜 李林海
2017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