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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了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财政部此前发
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该准则不
一致的,以该准则为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准则进行调整。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以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 财会〔2017〕15 号通知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
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企业日常
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在利润表中的
“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
该项目中反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
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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