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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城: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21
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核,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
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在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并且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
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
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
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丛培国
             史习民
             何斌辉
                                                    2017 年 10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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