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股票代码:000585 股票简称:东北电气 A 股公告编号:2017-060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案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10 月 19 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北电气”,
“本公司”)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2017)执复 27 号执行裁定书,就本公司不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2015)高执异字第 52 号执行裁定而向最高法提出
的复议申请作出终审裁定。
一、诉讼案执行及复议申请的基本情况
根据 2008 年 1 月 9 日、9 月 26 日临时公告,最高法(2008)民
二终字第 23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东北电气就国开行诉讼本公司为
沈高公司在国开行 15,000 万元人民币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中承担
相应责任,本公司已经依照法院终审判决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
确定的义务。(详见本公司 2007 年、2008 年和 2009 年年报)
2009 年 3 月 20 日北京高院签发(2009)高执字第 3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 23 号民
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国开行要求法院,责令包括东北电气在内的相
关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详见 2009 年 3 月
30 日临时公告)
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查封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沈阳凯毅电气有
限公司10%股权和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70%股权,东北电气随
即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6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签发(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认为“东北电气的异议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已履行返还
股权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东北电气应
当履行赔偿义务,并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并无不当”,并参照相关
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东北电气的异议请求”。东北电气随后向最高法
申请复议。
二、法院终审裁决情况
最高法(2017)执复 2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东北电气的复议申
请,维持北京高院(2015)高执异字第 52 号执行裁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和风险
涉及本案执行异议遭冻结的两项股权资产分别为本公司持有的沈
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 10%股权(出资额 10 万元)和本公司持有的沈阳
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70%股权(该公司已于 2013 年清算完毕,国
税地税税务登记已注销,并收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详见本
公司 2013 年年报)。执行裁决对本公司的后续影响取决于执行法院、
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目前尚无法准确作出判断。
本公司将对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以上所有公告和法院文书的正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