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股东湖南
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就《同意兰州黄河<关于继
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黄河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事项的表决存在异议且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
先生滥用董事长职权,无权行使特别处置权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
初 613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已做出未通
过《同意兰州黄河<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兰州黄河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决议。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应就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依据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新盛
投资法定代表人杨世江行使特别处置权的行为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
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未获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 2017 年度利润没
有影响。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定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 0103 民初 613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