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次董事会于2004年2月2日以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7名,实到7名,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1、由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借款陆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04年1月20日至2006年11月16日。本次借款由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由于借款期限已到,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续借款贰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待银行核准。此次借款以本公司在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三层、四层楼房作抵押(该项资产评估值:4152万元人民币)。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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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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