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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9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向宁波合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岱山原公安局二
期地块合作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
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
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用自有资金为宁波合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
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同时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
本次资助行为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柏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与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岱山原公
安局二期地块、竹屿新区 C9-3-1 地块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德信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对该公司进行资助,
因此,本次资助行为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向宁波世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竹屿新区
C9-3-1 地块合作项目投资资金及运营费用,以满足项目开发的资金需要,有利
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使项目顺利完工并销售。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
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用自有资金为宁波世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康柏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与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岱山
原公安局二期地块、竹屿新区 C9-3-1 地块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德信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浙江碧桂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对该公司进行资
助,因此,本次资助行为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且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蒋岳祥、郭站红
                                            二○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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