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7-090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二)上午 10 时。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0 月 16 日-2017 年 10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金峰园路 2 号本部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46,194,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189%。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赵思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5,966,5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84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4%。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27,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44
%。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永辉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资产划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194,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6,194,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赵思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