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与浙江好风仲裁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视传媒”)近日收到由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好风”)向北
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
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423号《裁决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为共同投资摄制电视剧,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2012
年11月9日签订了《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抹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同》。中
视传媒依约投入拍摄资金共计人民币101,700,000元,其中《第三种爱情》所投
资金为人民币49,500,000元,《抹布女也有春天》所投资金为人民币52,200,000
元。浙江好风在收到前述投资款项一年期满后,未能依约向中视传媒返还全部投
资成本与投资收益。根据合同约定,中视传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 1423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共计 125,125,000 元;
(二)浙江好风向中视传媒支付暂计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6,974,437.5 元,浙江好风还应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以 125,125,000 元为
基数,按每日 0.03%的利率,向中视传媒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中视传媒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为 787,729.51 元(已由中视传媒全额预交),由中视传媒
承担 30%,即 236,318.85 元;由浙江好风承担 70%,即 551,410.66 元,浙江好
风应直接向中视传媒支付中视传媒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51,410.66 元。
上述裁决浙江好风应向中视传媒支付的款项,浙江好风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详见公告“临 2017-23”)
二、本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况
浙江好风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 1423 号《裁决
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仲裁程
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仲裁裁决的正确性,应依法予以撤销。
三、本次仲裁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由于浙江好风已向法院提出撤
裁申请,仲裁裁决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
于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