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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关于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相关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8
债券代码:112262       债券简称:15 荣安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荣安地产”)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收
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浙 0203 民
初 8244 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原告:陈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30205198004171823,住宁波市江北区天水
家园 11 幢 35 号 406 室。
     被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513 号(14-12)。法定代表
人:王久芳,职位董事长。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第一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决议。
    2、《起诉状》所述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一项《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根据章程所规定的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即应当保障各位董事基于会议内容能全部客
观的发表意见,而在表达意见过程中其他董事会成员也应当知晓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公司
应当保障董事享有上述权利。
    但此次董事会议在前一次现场董事会(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关于对高管聘任(财务
总监)存在重大分歧且未形成会议决议,且又有对董秘等高管聘任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且
原董秘胡约翰(也是董事)对不再聘任其担任董秘却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明确存有不同意
见等情形的情况下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无法充分沟通及相互意见的表达。这种以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并以传真方式表决显然无法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且在本次董事会议
将各高管聘任安排在一个表决项中,使董事无法对每个高管的聘任进行逐项表决,而会议又
采取了通讯表决的方式,无法保障董事充分表达表决意见,进行审慎、准确的投票。为此,
深交所公司部也向被告发出(2017)第 161 号问询函。
    综上,鉴于被告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五、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后经与原告沟通,对相关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了解释,原告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主动申
请撤诉,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准予撤诉。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2017)浙 0203 民初 8244 号应诉通知书
    3、撤诉申请书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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