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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独立董事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7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
于《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广东宜通世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
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签字:
         李红滨                 王卫东                    罗乐
                                                    2017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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