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王府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井”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王府井继续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1788 号)核准,王府井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向 3 家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4,651,83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03 元。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XYZH/2016BJA1069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
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74,320,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7,564,151.8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6,756,648.1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6 日汇
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信银行北京世纪城支行,账号为 8110701014100
643707)。
二、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计划投入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
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 51,913.01 47,077.99
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 69,603.00 49,340.00
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 67,024.76 47,398.24
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 54,063.00 7,469.85
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 27,450.00 0.00
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 13,581.00 2,625.31
王府井 O2O 全渠道 13,797.31 3,669.19
合计 297,432.08 157,580.58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57,580.58 万元(不含补
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余额 841.82 万元(含利息)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三、前次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闲置的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 175,000.00 万元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刊登的《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 2016-075)。
截至 2017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归
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编号:临 2017-072)。
四、本次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1、目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金额:136,000 万元。
3、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后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后,公司及时、足额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用途: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改变核定的募集资金计划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五、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以闲置的募集资金
136,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过核查后认为,王府井本次使用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已按期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