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2号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披露了2017年半年度报告,而你公司预约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实际披露日期早于预约披露日期,且未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你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浙0203民初8244号】及传票等诉讼材料,材料显示,原告陈艳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一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决议。陈艳于2017年9月18日申请撤诉,法院准予撤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及其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6.3条和第11.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