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轴承”、“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5 号],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
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配
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
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7 年 10 月 25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
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
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
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
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6、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
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
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
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发行的报价
与申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
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
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10,000 万股。
2、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7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 A 股日均市值不低于 5,000 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0 月 25 日(T 日)
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0 月 23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3、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
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 0755-22940052、0755-
22940062。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723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长盛轴承”,股票代码为 300718,该代码同
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长盛轴承拟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2、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网
下初始发行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具体数量将在2017年10月24日(T-1日)《发行公
告》中明确。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
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电子平
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
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
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5、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T-5日)至2017年10月19
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网
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5日(T日)的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
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
初步询价中申报的入围申购量。
7、2017年10月27日(T+2日)当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7年10月16日(T-7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的招股意向书全
文,《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 2017 年 10 月 17 日(T-6 日)12:00 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
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 CA 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7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
限售 A 股日均市值不低于 5,000 万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应在 2017 年 10 月 17 日(T-6 日)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10、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17年10月17日(T-6日)17: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
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点击右侧
“投资银行”模块,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
接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网站(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
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二)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2017 年 10 月 16 日(T-7 日)8:30-2017 年 10 月 17 日(T-6 日)
17:00)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
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1)机构投资者:
A 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
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 QFII 这六类机构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
不参加与主承销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
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C《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
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专户、资管和私募基金);
D 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
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2)个人投资者:
A 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3、提交步骤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7 日)8:30-2017 年 10
月 17 日(T-6 日)17:00 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
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
定为无效报价。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
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
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
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
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1、禁止参与配售的关联方不得参与报价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投资者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不得参与报价。
3、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
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
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
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11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
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20万股。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
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
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
承销商联系。
6、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T-7 日)至询价截止日 2017
年 10 月 19 日(T-4 日)(8:30-12:00,13:00-17:00)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
为 0755-22940052、0755-2294006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
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要求在线签署《承诺函》的投资者;
3、未按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的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及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
证券投资产品;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
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 2017 年 10 月 25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
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
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17 年 10 月 24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
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
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4、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参加本次新股网上发行
的投资者需提前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
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签署《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
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
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和主承销的关联方,相关投资
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
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
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
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
2017 年 10 月 24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
数量上限请见 2017 年 10 月 24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
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
(T 日)9:30 至 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
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
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
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
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
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
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7年10月26日
(T+1日)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7年10月26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
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17年10月27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
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17年10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
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 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
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 A 类,企业年金
和保险产品划分为 B 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 C 类。
2、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50%向 A 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
例(初始比例为 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 B 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
售股份向 A 类、B 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 C 类同比例配售。向 B 类优先配售的最终
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发行
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的配售比例,B 类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C 类的配售比例。
3、若 A 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50%时,A 类全额获配;
若 B 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 10%)时,
B 类全额获配。
4、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
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则
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
B 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
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5、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 A 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
于 50%,B 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
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 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可以向 C 类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
金额,具体情况请见 2017 年 10 月 27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公告》。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
(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
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
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
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
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
新股申购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17 年 10 月 27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
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
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中止本次发行;
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
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750 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7 年 10 月 31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
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
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
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一、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 日 刊载《招股意向书》
2017 年 10 月 16 日(周一)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
T-6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时间 12:00)
2017 年 10 月 17 日(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时间 17:00)
T-5 日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 开始)
2017 年 10 月 18 日(周三)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T-4 日 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
2017 年 10 月 19 日(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T-3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2017 年 10 月 20 日(周五)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7 年 10 月 23 日(周一)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7 年 10 月 24 日(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7 年 10 月 25 日(周三)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7 年 10 月 26 日(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17 年 10 月 27 日(周五)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
2017 年 10 月 30 日(周一)
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7 年 10 月 31 日(周二)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
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
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 T-2 日刊登的《网上路
演公告》。
3、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发行人: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