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有关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向陕西隆兴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 于咸阳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咸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竞拍合 作地块所需的保证金。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用自有资金为陕西隆兴澳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有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运作,控制土地获取成本。 同时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因此,本次资助行为不会损 害公司的利益。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 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邱妘、蒋岳祥、郭站红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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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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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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