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林樾、李永强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激励计划》中对回购事项的规定实
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胡俞越 王恒忠 马勇
2017年10月13日